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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非公有制经济跨越式发展的实施意见 (2012年12月27日)

发布日期:2012-03-24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一系列方针政策,按照党的十八大提出的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要求,全面落实《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非公有制经济跨越式发展的意见》(藏党发〔2011〕19号)精神,进一步推动林芝地区非公有制经济跨越式发展,充分发挥其在我地区争当科学发展和谐意见稳定带头区的重要作用,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目标

1.目标任务。制定《林芝地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长期规划》(2011—2020),细化工作措施,明确发展目标。到2015年,力争实现全地区非公有制经济营业收入、增加值、上缴税金在2010年的基础上翻一番;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发展到1.5万户,从业人员达到40000人,上交税金达到3.9亿元,占税收总额的比重达到70%以上;非公有制企业确保达到500家,其中骨干企业达到20家以上;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非公有制企业达到15家以上,新增上市公司1家以上。重点扶持和培育一批总部型、科技型非公有制企业,非公有制经济拉动地区经济增长能力明显增强。到2020年,力争全地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发展到2.3万户,骨干企业达到30家以上,吸纳社会就业超过7万人,实现税收7.8亿元以上,争取再新增上市公司2家以上。

二、拓宽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条件

2.降低投资门槛。凡国家法律法规未明令禁止的行业和领域,非公有制资本都可平等进入;凡国家允许对外资和国有企业开放的领域,都鼓励非公有制资本进入。相关部门要对涉及非公有制经济投资的政策法规进行梳理,修改含有限制非公有制经济投资市场准入的地方性政策,各县、各部门不得自行设置非公有制资本投资限制条件,已有的要立即取消。

3.放宽审批限制。除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法律法规必须办理前置审批许可的项目外,保留涉及边境安全和危及生态安全屏障建设项目的前置许可项目,设定的其他地方性前置条件一律废除。地区各部门不得自行设置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注册登记前置条件。非公有制企业在合并、分立、改制前已取得的前置审批,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有效期内继续有效。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家重大项目、自治区重点项目、援藏项目、招商引资项目等,需凭营业执照申报前置审批许可的筹建中的企业,允许先登记注册,并核发筹建期为半年的营业执照(注明“仅供企业办理筹建,不做经营使用”)。

4.实行零成本注册。对注册登记个体工商户、非公有制经济企业及变更注册登记的,免收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零成本”注册。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的,免收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5.放宽注册条件。凡外地迁入林芝地区的企业,经迁出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确认其合法经营资格,其注册资本不需要重新验资。凡申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注册资本实行申报制,无最低额限制,无需审验注册资本。凡申办农牧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的,注册资本无最低额限制,各成员方只需共同签署出资协议确认出资额,无需审验注册资本。

6.放宽注册资本限制。申请注册有限责任公司(不含1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万元人民币,并可分期到位,首期到位10%即可,后续资本在登记之日起3年内到位。中专以上毕业生(含技校生)、复退军人、残疾人、城市低保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牧民申办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万元人民币,无首付注册资本要求,注册资本可在登记之日起3年内到位。申办非公有制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500万元人民币,拥有3家以上控股或全资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之和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即可注册。申办私营投资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可在5年内到位,首次到位注册资本10%即可。

7.放宽出资方式。鼓励以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作价出资,积极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利用股权出资,允许以实物、矿业权和土地、林地、草场承包权等方式出资。以实物等非货币资产出资设立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允许登记注册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时,允许其进行财产置换。以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一般性实物出资的,经全体股东确认即视为出资到位。合并、分立、改制后新设立企业,经验资机构审定后,可用企业净资产出资,注册资本不受货币出资额达20%的限制,但不应低于10%。投资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农副(畜)产品加工业的私营公司,出资方式不受货币出资额达到注册资本20%的限制,但不得低于10%。农牧民在不改变土地(草场)集体所有制性质、用途、不损害农牧民承包权益的前提下,允许以土地(草场)经营权出资设立农牧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

8.放宽出资人资格。本地区户籍和非本地区户籍的投资者均可在本地区申请开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其市场准入条件、政策待遇一律平等。凡依法享有农牧区土地(草场)承包经营权的公民,均可以农牧民身份加入农牧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允许已经转为城镇户口,但依法享有土地(草场)承包经营权的居民以农牧民身份申请加入农牧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允许农牧民加入多个农牧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

9.放宽经营方式。允许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自主选择经营范围,对实行许可经营项目的应依据行政许可规定的经营范围核定;对申请一般经营项目的,申请人参照《国民经济行为分类》及有关规定自主选择,依法直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允许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自行确定经营期限。非公有制企业符合安全和环保要求的,允许以家庭住址作为经营场所。

三、完善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政策支持体系

10.加大本级财政支持力度。地区行署每年在地级财政划拨500万元,设立林芝地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并根据地区财政收入增长比例逐年增加,主要以贷款贴息的方式扶持符合地区产业政策、吸纳就业多、税收贡献大、带动农牧民增收快的非公有制企业技术创新、节能减排、结构调整、人员培训、市场开拓等。有条件的县也要从县级财政中划出一定数额款项,设立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列入县级财政年度预算,并逐步扩大规模。要制定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确保资金专项使用,充分发挥其拉动经济快速增长的作用。

11.加大专项资金申报力度。积极支持非公有制企业申报国家和自治区设立的产业与企业改革发展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中小企业品牌推广资金、科技孵化资金、商贸流通发展资金、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等财政资金,确保上述资金50%以上用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鼓励个人、个体工商户和微型企业申报自治区设立的城乡妇女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藏区中小企业发展创业资金和非公有制创业种子资金等。

12.加大援藏支持力度。积极协调广东、福建两省和自治区相关部门,从第七批援藏开始,从两省援藏资金中拨出5%-10%,用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创造性地开展市场援藏工作,打造市场援藏平台,努力争取援藏省市公共广告资源、经贸会展资源,大力推介林芝优势产品,帮助林芝非公有制企业打开广东、福建两省市场。扩展人才援藏范围,加大对非公有制企业人才培训力度,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非公有制企业管理者以及各类专业技能人才到广东、福建培训。

13.加大创业就业支持力度。每年在地区人社局设立创业资金100万元,重点用于奖励和资助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创业。高校毕业生和退役军人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投资额度10万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5000元,投资额度1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000元。合伙创业达到以上标准的,合伙人各享受2000元至4000元不等的奖励。对解决林芝户籍高校毕业生(国家计划内)和退役军人就业的非公有制企业进行奖励,签订5人以上2年、3年、5年以上合同的,分别奖励5000元、12000元、20000元,并给予第一年30%、40%、50%的社会保险补贴。

14.加大信贷支持力度。积极引进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进驻林芝,鼓励金融机构向县级以下延伸,完善地区金融体系。推进非公有制企业信用评级,定期向政府及金融机构推介优秀非公有制企业。落实中央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确定的信贷支持政策,对为地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贷款的区内外银行进行金融补贴和奖励。地区金融机构要确保非公有制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增速。允许非公有制企业以房屋、设备、土地使用权、有价证券作为抵质押物申请贷款,抵质押率和贷款条件要适当放宽。

15.加大上市支持力度。鼓励非公有制企业上市融资,建立非公有制企业上市资源库。对注册地在林芝、具备上市条件、有上市意愿的非公有制企业,相关部门要成立专门的工作组,加大扶持力度,全方位、多手段为其上市提供服务,及时协调解决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所遇到的各类问题。

16.加大担保融资支持力度。鼓励非公有制资本投资成立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加快非公有制经济担保体系建设,制定对担保机构的奖励和补贴政策,地区财政按照年末在保余额的5‰给予补贴。适时从地区非公有制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拿出一定比例资金,并吸纳部分社会资金,组建成立股份制性质的非公有制企业投资公司,为急需流动资金的非公有制中小企业解决短期流动资金。

17.加大税收优惠力度。落实好将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由原来的月销售额5000元调整为20000元;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由目前的年销售额50万元、80万元提高到120万元;将娱乐业营业税由原来的10%调整为5%;停止征收虫草、松茸采购环节营业税等非公有制经济税收优惠政策。我地区制定的招商引资优惠奖励措施,一律适用于本地非公有制企业。

18.加大土地政策优惠力度。引导非公有制企业进驻地区工业园区,在地区用地总体规划中统筹安排非公有制资本投资项目用地,按照非公有制经济占全地区GDP中的比重提高3个百分点的发展目标,同比例增加非公有制经济在产业园区的项目用地指标,依法及时审批和保障重点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用地需要,降低用地成本。对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利用自有土地进行建设、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工业类项目,不再增收土地价款。鼓励非公有制资本参与土地整理、复垦,通过市场运作、招拍挂等方式,确定非公有制企业的土地治理权和一定年限内的土地使用权。加快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入股审查及审批,工业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要在8个工作日内完成。

19.加大户籍政策优惠力度。创办企业投资形成固定资产20万元以上的投资者,凭非公有制经济办公室投资证明,办理直系亲属户口迁移手续。被林芝各类企事业单位聘任的中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凭聘用单位证明(本人、配偶及子女均为非农业常住户口),根据个人意愿,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在我地区工商注册并从事经营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经营者,其子女户籍按有关规定迁入林芝三年以上(含三年),具有西藏高中学籍一年以上(含一年),可以报考区内外高等院校。

四、拓展领域,引导非公有制企业进军特色优势产业

20.引导非公有制资本进入四大特色优势产业领域。鼓励非公有制资本投资生态旅游业,非公有制企业投资旅游景点、旅游线路、旅游产品、旅游基础设施建设,自经营之日起。鼓励非公有制资本以协作、参股、合作、独资等多种形式投资特色农牧业,对农牧产业化企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鼓励非公有制资本进入藏医藏药业,投资传统藏药剂型改良、新型藏药研制开发,培育、经营、开发、生产藏药资源的药业企业。对旅游业、藏医藏药业和特色农牧业龙头企业重点扶持培育,符合自治区税收减免政策的,相关部门要帮助兑现落实。发改、水利、工信等部门要积极协作,在符合流域整体规划的前提下,合理引导非公有制资本参与水电能源开发。

21.引导非公有制资本进入公共事业和基础设施领域。支持非公有制资本积极参与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与运营。支持非公有制资本进入市政设施维护、道路养护、绿化养护和环卫保洁等作业市场。鼓励非公有制资本参与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房等保障性住房、农牧民安居工程建设及经营管理。鼓励非公有制资本投资太阳能、风能等新能源产业建设。鼓励非公有制资本以参股的方式进入基础电信运营市场和开展电信增值服务,推动信息资源共享。

22.引导非公有制资本进入教育卫生文化等社会事业领域。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兴办各类教育和社会培训机构。支持非公有制资本投资兴办公益性或经营性医疗机构。鼓励非公有制资本建设和兴办养(托)老、残疾人、孤儿和弃儿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项目的社会福利机构。支持民营企业投资参股兴办文化体育企业,与国有文化体育企业同等待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的,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23.引导非公有制资本参与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和国企改革。鼓励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兼并、收购、控股、参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集体企业的重组改制。收购、兼并、嫁接、改造国有微利、亏损企业,自签约之日起,8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托管、租赁地区国有亏损企业的,在托管、租赁经营期内,自签约之日起,6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24.引导非公有制资本进入商贸流通领域。鼓励非公有制资本进入批发零售、餐饮住宿、家政服务等传统商贸流通领域。大力扶持和鼓励非公有制资本进入现代物流、商贸服务、电子商务、再生资源和对外贸易等流通领域,支持发展第三方物流。积极鼓励非公有制资本进入农牧区市场,参与农畜产品交易市场和农牧区综合服务中心、农家店等商贸流通网络建设。对农牧区流动商贩施行备案制,免于工商登记;对农牧民在集贸市场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畜)产品的,免于工商登记。

25.引导非公有制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积极引进非公有制企业,在林芝设立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将研发中心、营销中心、检测中心、采购中心、培训中心、物流配送中心、电子商务中心、投资中心、结算中心注册在我地区的企业,均可享受西藏自治区、林芝地区优惠政策。

五、引导非公有制经济提高自身素质

26.积极推动非公有制企业实施品牌战略。大力实施名牌兴地战略。对拥有“名牌”的非公有制企业申报国家、自治区和地区财政资金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给予优先支持。非公有制企业申请发明专利,地区给予资助,企业生产发明专利产品,其新增增值税中属地方部分,由财政按不低于50%的比例安排支出,扶持3年。对获得国家驰名商标或中国名牌的企业奖励50万元,获得地理商标的企业奖励20万元,获得自治区著名商标或自治区名牌产品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地、县两级财政按1:1比例兑现。

27.积极推动非公有制企业完善企业组织制度。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帮助非公有制企业建立有效的企业制度,明晰产权,规范组织制度,进一步完善非公有制企业的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积极探索有限合伙制,鼓励民营资本组建创业投资公司和创业投资管理公司。

28.积极推动非公有制企业进行管理创新。鼓励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及时规范登记为私营企业,鼓励具备一定规模和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鼓励非公有制企业通过相互参股、职工持股、吸引外资等多种形式,建立多元和开放的产权结构;允许以管理、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为资本投入,推行期权制,形成有利于吸引社会资金和容聚高层次人才的制度保障。

29.积极推动非公有制企业开拓市场。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开展产业、项目、技术、经贸对接,实现互惠互利、合作经营、共同发展。积极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参与边境贸易等对外贸易,参与边境贸易的企业享受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对外贸易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鼓励企业走出去,开拓国内外市场,大力扶持重点出口企业发展。每年从地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拿出一定比例资金用于非公有制企业开拓产品市场。

30.积极推动非公有制企业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引导非公有制企业调整和优化产品结构,加快技术创新,提高产品质量,降低资源消耗,减少环境污染。非公有制企业要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环保、卫生、劳动保护等责任制度,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积极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31.积极推动非公有制企业人才队伍建设。在地区行署非公有制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每年安排一定比例培训经费,依托地区职业技术学校、企业和区外培训机构,采取委培、代培、订单式培养等方式,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经营管理置业技能和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培训服务,到2015年,企业经营管理人才总量达到800人(含国有企业),在5年内对规模以上非公有制企业经营管理者实现全面轮训。利用地区中小企业服务平台,搜集各类人才信息,建立林芝地区中小企业人才库。

六、优化环境,营造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良好氛围

32.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加强市场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扩大市场竞争,严厉打击强买强卖、欺行霸市、借故要挟、票务投机、恶意哄抬物价等扰乱市场秩序的不法行为,依法保障个体工商户和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努力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经济环境和投资环境。

33.优化政务服务环境。全面清理整合涉及非公有制企业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环节、缩短时限,提高行政服务效率。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服务管理机构,增加服务功能。设立地区非公有制经济投诉服务中心,公开投诉电话,受理涉及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等相关投诉,定期或不定期组织非公有制企业对政府职能部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进行民主评议,并向社会公布评议结果。各县相应建立非公有制企业投诉机制。

34.优化法制和管理环境。建立面向全社会的信息公开制度和政策制定过程的意见征询制度,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必须及时公布。政府及其部门出台与非公有制企业有关的政策和管理措施要充分听取非公有制企业的意见。要积极开展政策法规的宣讲、咨询和人员培训,帮助非公有制企业熟悉相关法规和政策。

35.优化信息服务环境。建立林芝地区中小企业服务平台,3年内将信息网络延伸到各县和重点骨干企业。在林芝电视台、林芝报等新闻媒体辟建为中小企业开展信息服务的专栏,以优惠的价格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广告、信息发布等服务。建立非公有制经济统计监测体系,并建立健全地区、县、乡(镇)三级精干高效的统计网络和工作制度,层层建立统计台账,定期发布全地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信息,全面及时准确反映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情况。各县、乡(镇)要明确专人负责数据统计。

36.优化社会化服务体系。放手发展各类市场中介组织,加快建立执业标准和监督机制,建设公共性服务平台,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社会化、专业化和规范化的服务。加快建立各类行业协会(商会),广泛吸收非公有制企业入会,扩大行业协会(商会)的覆盖面和代表性。逐步赋予行业协会(商会)制定行业规范和标准,参与行业规划和资质审查,维护行业公平竞争和行业利益等职能。加强行业协会自身的规范化建设,建立高素质的协会专业化管理队伍。

七、维护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

37.提高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政治社会地位。积极推荐表现突出的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成为党员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工商联执委和劳动模范。地区每两年表彰一批优秀非公有制企业和优秀非公有制企业家,各县也可进行相应的表彰。利用《林芝报》、林芝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加强正面宣传,营造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

38.保护非公有制企业私有财产和合法权益。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对非公有制企业自筹资金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引进设备和各类工程施工等,不准超范围强迫要求其实行招投标;中介代理机构不准利用政府部门的权力和影响力或自身特殊地位,强行向企业提供有偿服务;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准向企业指定应由企业自主选择的服务或商品供应商;不准向企业施加压力,要求企业赞助、订购报刊或加入协会等。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提出的行政复议及投诉等合理诉求,有关部门要及时受理,公平处理,限时答复,不准以任何方式对其进行刁难、压制或打击报复。

39.保障非公有制企业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各项权利,规范工资支付行为,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依法保障从业人员休息休假的权利,严格执行有关工作时间的规定。加强劳动保护和职业病防治,改善劳动条件。依法保障女性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禁止使用童工。积极支持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依法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工伤、生育、失业等各项社会保险,按时足额配套各项社会保险资金。

八、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40.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组织领导。将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成立地区推动非公有制经济跨越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全地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工作。加强地区非公有制经济工作主管部门建设。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和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地区推动非公有制经济跨越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协调会,听取企业意见和建议,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41.加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工作。积极开展在非公有制企业中建立党组织和发展党员的工作,建立健全工会和共青团等群众组织。从非公有制企业的实际出发,积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建立党组织,力争3年内在地区具备条件的规模以上非公有制企业实现党组织全覆盖。

42.加强考核监督落实机制。把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纳入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年度综合考评的重要内容。地委办公室、行署办公室督查部门及非公有制经济主管部门要加大政策落实情况的督办检查,促进政策落实。

九、附则

43.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地委、行署以及有关部门以前出台的相关文件和政策,与本《意见》精神不符的,以本《意见》为准。地委、行署以及有关部门以前出台的相关文件和政策,在本《意见》中没有提及的,均对我地区非公有制经济适用。各县、各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的精神,结合实际,抓紧制订具体的配套政策措施和实施细则,并加强检查落实。